湖北省长涉嫌抢夺罪,北京公安渎职 检察院应调查

作者:侯裕2010-03-1220:40:11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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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李鸿忠在两会期间公开抢走记者录音笔,事件已经有好几天,不少网民要求李鸿忠道歉或者下台,李鸿忠本人亦公开表示不会道歉,然而事情恐怕不是道歉或者下台这么简单。中国法律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鸿忠触犯的是法律,涉及治安处罚法还是刑法?到底是应该对李鸿忠进行治安拘留还是应该刑事拘留?这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抢夺录音笔的性质问题,治安处罚可能拘留,刑事处罚可能会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李鸿忠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媒体报道,李鸿忠抢走录音笔后,直到下午才归还受害人(记者)。从媒体报道情况来看,李鸿忠抢夺事实已经成立,现在需要对录音笔进行价格核实,录音笔的价格直接影响抢夺罪的定性和罪行轻重,虽然李鸿忠下午派人归还录音笔,但是抢夺行为已经发生。

如何处理李鸿忠不是简单的道歉或下台,李鸿忠现在违法了,性质很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坏,如果仅仅是道歉,那些警察不就等同权力的保安队?既然警察不能依法立案查处李鸿忠,人民还要养着警察干什么?难道警察立案还要看对方身份?这与中国法律上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严重不相符?是警察部门的严重渎职,对于警察部门严重渎职应该由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对李鸿忠应该进行治安处罚予以拘留还是刑事立案后进行逮捕?一个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下属派出所治安警都可以处理,一个需要北京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察。从性质上来说,治安处罚只需要拘留李鸿忠几天,抢夺罪罪名成立,李鸿忠面临的可能是坐牢。

所以大家不要简单要求什么道歉或下台,现在是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是该治安拘留李鸿忠还是该刑事拘留李鸿忠?网民要搞清楚性质的严重性。如果不依法查处李鸿忠,经后网民也可以一把抢夺下李鸿忠胸前的代表证,正如李鸿忠辩解抢夺记者录音笔时称,他怀疑她(京华时报记者)不是记者。我们可以怀疑李鸿忠不是全国人大代表,不是省长,也可能是个冒牌货。问题是,网民抢了李鸿忠的胸前塑料代表证,公安立刻会将网民抓走,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故意伤害罪,还有可能在拘留期间“被病死”。

当然,李鸿忠胸前挂的代表证与记者手中的录音笔是不一样的性质,法律上李鸿忠胸前挂的代表证不过是一个塑料壳是不值钱的,录音笔是有价值的财产。但是,即使网民抢下李鸿忠胸前挂的塑料壳也一定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鉴于目前是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时,应根据人大代表的级别和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许可制和报告制。在许可制下,应当先报经许可,再采取措施;在报告制下,可先采取措施后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应该对李鸿忠采取措施,是拘留还是进行刑事立案?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

当前,北京市公安机关涉嫌严重渎职,并没有依法对李鸿忠采取,建议北京市监察机关和检察院依法对北京市公安机关涉嫌渎职进行查处,同时,全国人大办公厅应当立即向北京市公安机关表明态度,积极支持配合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展开对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长李鸿忠的调查,并向全国新闻从业人员和公民深表歉意。

本文作者:侯裕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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